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吕某乙、陈某甲此前分别借款给某公司,后经双方结算,某公司重新出具借据,确认欠吕某乙本息共计473万元、欠陈某甲本息共计340万元。因吕某乙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手续,便委托其子吕某甲代为办理抵押登记。某公司配合将名下两套房产抵押登记在吕某甲名下,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简化版》。后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初审确认吕某乙、陈某甲享有普通债权,但未确认吕某甲申报的优先受偿权。随后,吕某乙、陈某甲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吕某甲并通知了某公司。吕某甲诉请确认抵押权有效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以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为由驳回其诉请。吕某甲委托田华钢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吕某甲对案涉两套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具体数额。具体而言,在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形式上发生分离的情况下,案涉抵押登记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在吕某甲受让主债权后,抵押权是否随之自然一并转让。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抵押登记实质上是为吕某乙、陈某甲的债权提供担保,在无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该安排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损害他人利益,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吕某甲受让债权后,抵押权自然一并转让,实现了形式与实质权利主体的合二为一。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吕某甲对某公司享有674万余元破产债权,并在案涉两套房产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8万余元均由某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
田华钢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抵押权从属性与实质担保目的的平衡。通过补充经办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还原抵押登记系因出借人身体原因代办的客观事实,打破一审机械适用物权法的认定。律师巧妙论证债权转让后抵押权自然一并转让的法理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最终实现客户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田华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