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华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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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建筑合同纠纷案再审获支持 濮阳建筑工程律师推荐 田华钢律师

发布者:田华钢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4日 117人看过 举报

2026-09-0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孟某甲、孟某乙、艾某丙挂靠某建设公司,对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进行施工。因某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先后两次起诉某置业公司,法院分别作出(2017)某09民初X号及(2018)某0902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232万余元。调解书出具后,某置业公司陆续支付953万余元。孟某甲等三人诉请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损失703万余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抗辩称实际施工人仅为孟某甲,且已支付工程款1628万余元,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二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260余万元工程款损失。孟某甲等三人与某建设公司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认定;二是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损失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扣减已付工程款的问题。孟某甲等三人主张,三人均为实际施工人,原判决在计算工程款损失时,将调解书出具前已支付的工程款在调解书确定的欠款金额中重复扣减,导致损失金额认定错误。某建设公司则主张,实际施工人仅为孟某甲,且原审认定的已付工程款金额有误,案涉工程造价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当重新评估。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两份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是某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此前支付的工程款应已从中扣除。二审法院以调解书载明的欠付金额减去已付工程款总额,再减去双方认可的维修费、税金及管理费,得出工程款损失金额。该计算方法对调解书出具前某置业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存在重复扣除问题。再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调解书出具前后某置业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据实认定工程款损失。最终,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律师价值】

田华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复杂的挂靠经营纠纷及多份生效调解书,田律师精准识别出二审判决在计算工程款损失时存在的“重复扣减”致命漏洞。通过细致梳理海量转账明细与对账记录,田律师成功构建严密的证据链,向再审法院清晰还原了调解书出具前后的真实付款脉络。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与扎实的法理分析,成功说服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纠正错误判决、挽回巨额经济损失的宝贵机会,最大程度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基本情况 姓  名:田华钢 联系电话:13603839070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73年2月 民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919********9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程建筑、股权纠纷、破产清算、房产纠纷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1410919********99 法律顾问、工程建筑、股权纠纷、破产清算、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