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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证据开示(Document Production)制度初谈

作者:裴臻清 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4次举报

许多人听说过“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仲裁庭往往以此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即某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己方的主张,如无法举证的,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还存在着一项颇为特殊的制度,也就是“证据开示”(Document Production)。所谓证据开示,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由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

举例而言,甲乙两家公司曾有业务往来,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技术资料。后双方发生纠纷,甲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在仲裁过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由乙方目前实际控制的技术资料,以证明甲方的主张。

证据开示程序是非常独特的。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其往往有利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公证的裁决。

在国际仲裁案件的实际操作中,一方应首先在Redfern Schedule中填写需要对方披露的文件,例如申请人应当写明:具体要向被申请人索取什么样的文件,并陈述该文件与案情的相关性(即为什么要被申请人提交文件);被申请人收到Schedule后,则可以填入反对提交该文件的理由,然后将Schedule发回给申请人;申请人再填写针对被申请人反对理由的Reply,也就是驳斥被申请人的反对,依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文件;当然,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撤回其披露文件的申请。

如果双方无法就文件披露事项达成一致,那么最终由仲裁庭裁决是否许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该等文件,以及提供文件的具体范围。

反之,被申请人同样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申请人所掌握的文件,申请人亦可提交反对提交文件的理由。

对于国际仲裁程序的每一方而言,证据开示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让对方提供由对方掌握的文件并证明己方主张的案件事实,同样也可能“被迫”披露由己方掌握的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因此,专业的国际仲裁律师应当利用好证据开示制度,使其称为维护客户利益的重要途径。


裴臻清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现为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裴臻清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涉外诉讼、仲裁及非诉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77
  • 擅长领域:国际贸易、涉外法律、涉外仲裁、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