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臻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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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案件证人出庭实务经验分享(1)

发布者:裴臻清 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8日|分类:经济仲裁 |74人看过

提到证人出庭作证,读者朋友们往往并不陌生,许多中外律政剧对此程序有着生动的演绎,令观众印象深刻。

但在真实的中国境内诉讼/仲裁案件中,开庭多集中于书面证据的举证、质证与辩论意见的发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算特别普遍;与之相对的是,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则以集中询问证人的听证会(hearing)为主,证人证词的提交、对证人的盘问非常普遍。并且在国际仲裁案件中,言词证据与书面证据一样构成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仲裁员通过阅读书面证词及听证会上的问答,完成自由心证,认定案涉事实。

然而,受限于大陆法系纠问式审判的传统,许多国际仲裁案件的中方当事人和律师往往并不熟悉境外仲裁案件中一些特殊的程序(例如Document Production,证据开示制度)和对抗式庭审(尤以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为甚),对持续三四天甚至一周、全程使用外语的听证会并不适应,导致在境外仲裁案件中落于下风。因此,有经验的国际仲裁律师需要在法律和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证人进行适当指导,介绍听证会流程、要点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协助其做好准备。

本团队律师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方面,有着在多个境外仲裁机构实地开庭的丰富经验并取得过多项胜诉裁决。因此,本篇文章就结合我们代理过的实际案例,来谈谈国际仲裁案件中,事实证人的证词撰写要点。

 

证词(Witness Statement)的撰写

 

  在国际仲裁程序中,证人正式出庭前需要递交一份书面证词。事实上,一般在第一轮文书交换时,申请人(Claimant)和被申请人(Respondent)各自的证人就需要向仲裁庭呈交自己的证词了。

  在递交证词时,根据我们的经验,有几个要点需要遵循:

 (1)    先简后繁:第一轮文书交换(即申请人提交Statement of Claim;被申请人提交Statement of Defence)中,无论是申请人方的证人还是被申请人方的证人,其证词都建议言简意赅,把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初步阐述下即可,而没有必要事无巨细,在一开始就把所知道的全部细节和盘托出。原因有二:一是尽可能抓住重点、没必要在仲裁庭可能不会关注的、与案涉争议焦点无关的细节上浪费笔墨;二是在第一轮文书交换时,双方往往并不100%清楚对方究竟掌握了多少证据、掌握到什么程度。如果对方在阅读本方提交的证词后,在第二轮文书交换中提交了相反的、有证据支撑的说法,将损害本方证词的可信度。

  在我们代表被申请人经办的某境外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中,申请人的一名核心证人在第一份证词中过于详细地描述了与真实情况有所偏差的案件细节,而我方作为被申请人,在第二轮文书交换中提交了一份与该证词所述内容完全相反的书面证据,打击了该核心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影响了仲裁庭的心证,最终取得了胜诉裁决。

(2)    事不厌细:在书面证词中,必须要特别注意证人陈述的细节不能与已知的事实有任何背离。不仅陈述的基本事实应当属实,连证词中提及的日期、人名、专业术语乃至于文件的页码、邮件签名档这些微小的细节都必须注意与书面证据吻合,避免在后续盘问过程中,被对方律师当庭指出矛盾之处。

(3)    不要代笔:证词应当由证人自行、独立完成。这不仅是由于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也是由于每个人有自己的思路和行文风格。如果代笔或润色过多,将很可能出现证人在听证会上忘记自己写了啥,或者庭上说的与书面证词南辕北辙的尴尬场面。

  本期文章就先说到这里。后续文章中,我们会进一步阐述直接盘问、交叉盘问等听证会中的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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