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徐某某出借300余万元给赵某某及某公司,借款月利率2%。后因款项未能全部收回,徐某某起诉要求偿还本息。我方代理被告赵某某及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在认定301万借款总额的基础上,确认其中20万元为套取信贷资金的无效借贷,仅支持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对其余合法本金,根据已还款项重新核算,最终判令赵某某偿还110余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远低于原告主张的195万余元。
办案过程(律师核心工作)
一、穿透审查资金来源,击破部分债权:我们仔细审查原告的银行流水,发现其无法证明300万元均为自有资金,并抓住其“20万元系信用卡套现”的自认。据此主张该部分借款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而无效,法院仅支持返还本金,不支持高额利息,一举核减了大量息损。
二、精细化核对账目,重新核算本息:针对原告提出的本息计算方式,我们行使《合同法》赋予的“冲抵权”,向法庭提交详细的还款时间线,主张按月息2%(年息24%)的法定保护上限,对每笔还款按“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冲抵。这一专业核算被法院采纳,大幅降低了剩余本金基数。
三、策略性选择责任主体:尽管借款用于公司且公司盖章,但我们注意到原告起诉时仅列个人为被告。我们尊重原告的这一选择,避免了公司财产被牵连,将还款责任锁定在个人债务人身上。
律师观点与建议
一、借款资金来源合法性至关重要:出借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向他人集资后再转借,均可能导致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利息约定也无法获得保护。
二、大额借贷,务必签署规范借条:借条应写明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大小写)、利息标准(切勿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现金交付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收据,转账务必备注“借款”。
三、还款时,务必明确款项性质:每次还款,最好通过转账并备注“偿还XX借款本金/利息”,或让对方出具收条写明。避免日后就“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争议。对方不明确时,法律通常认定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
张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