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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维权案例:用人单位拒不到庭,仲裁委缺席裁决支持劳动者诉求

发布者:张艳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151人看过 举报

2026-03-25

律师观点分析

在工伤待遇争议中,部分用人单位会以拒不到庭、拒不答辩的方式逃避赔偿责任,但此举并不能阻碍劳动者依法维权。本案中,胡某因工坠落致九级伤残,用人单位拒配合赔偿且仲裁庭审无故缺席,最终仲裁委缺席裁决,依法支持胡某核心维权诉求,劳动者成功获赔相关工伤待遇。

一、案件描述

胡某入职浙江某公司,在该公司承包的某产业链项目工地从事砌砖工作。工作期间,胡某在施工时不慎从高架坠落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骨盆骨折并住院静养。后续胡某所受伤害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又经银川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时确认停工留薪期3个月。

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胡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遭拒绝,公司亦拒不协助胡某向工伤部门核报工伤保险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委托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张艳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胡某的仲裁请求为:1. 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2. 判令公司协助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报事宜(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3. 判令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费用合计约12.76万元。仲裁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提交答辩书。

二、裁判结果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缺席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 确认胡某与浙江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仲裁申请提出之日解除;2. 浙江某公司向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约两项合计约12万元;3. 驳回胡某的其他仲裁请求;4.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项目,由胡某与该公司配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三、办案过程

1. 前置维权阶段:胡某受伤后及时接受治疗,随后完成工伤认定、九级伤残鉴定及停工留薪期确认,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因对方拒绝配合未果。

2. 仲裁申请阶段:胡某委托张艳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审查后依法立案受理,并确定开庭时间。

3. 举证质证阶段:张艳律师代表胡某向仲裁庭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工资流水、医疗费票据等核心证据,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工资标准等关键事实;被申请人工商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对证据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4. 仲裁审理阶段:仲裁委对胡某提交的证据依法审查并全部采信,同时调查核实了胡某工伤参保、工作及受伤、停工留薪期等案件事实。

5. 裁决阶段: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依法支持胡某的核心仲裁请求,驳回无事实依据的诉求。

四、律师观点

本案中,张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劳动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作出专业分析,为胡某顺利维权提供关键支撑,核心观点如下:

1. 用人单位拒不到庭不影响仲裁程序,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委可缺席裁决。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故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仲裁委可直接依据劳动者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2.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用人单位负有法定协助申领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后,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用人单位需配合劳动者向经办机构办理核报手续,不得无故拒绝。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需结合法定情形核算:根据宁夏相关实施办法,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9个月工资,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按比例递减;计发基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而非劳动者主张的实际工资。

4.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实际平均工资足额计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仲裁委结合胡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核定其受伤前实际月平均工资,并按3个月停工留薪期足额核算工资待遇,于法有据。

律师提示: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妥善留存诊疗记录、工资流水、工作证明、工伤认定及鉴定文书等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无果时,可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后,负有协助申领基金待遇的法定义务,以拒不到庭、拒不配合等方式逃避责任的,仍需依法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定赔偿责任。


张艳律师,电话:13389503827 一线实战派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敬业专业,高效规范,尽责忠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1640120********5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