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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艳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2日 159人看过 举报

2026-02-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商贸公司”)向被告杜某、杨某供应装修材料(用于银川市某项目),2020 年 11 月对账确认总货款 301979.43 元,已支付 70000 元,剩余 231979.43 元未付。原告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年利率 5.775%,自 2020 年 11 月 5 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杜某辩称其仅为项目打工,系代老板杨某收货,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杨某未到庭应诉。

判决结果

被告杜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231979.43 元、利息 41254 元(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合计 273233.43 元;2023 年 12 月 5 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 3.85% 上浮 50%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 2699 元由二被告负担。

办案过程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核心工作聚焦 “锁定买卖合同关系” 与 “明确付款责任主体”。

证据梳理与固定:收集 2020 年 5 月至 10 月的销售出库单(部分有杜某签字)、对账确认单(二被告共同签字)、杜某支付 70000 元货款的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凤明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二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

抗辩反驳与责任认定:针对杜某 “代老板收货” 的抗辩,指出其未提交任何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且其本人签字确认对账、支付部分货款,符合买卖合同相对方的特征,应认定为合同主体;同时主张杨某在对账单 “负责人” 处签字,构成债的加入,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利息主张的法律依据:依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结合双方对账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主张按年利率 3.85% 上浮 50%(即 5.775%)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民法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缺席审理的权益保障:针对被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情况,提前梳理完整证据并提交法院,确保法庭在缺席审理情况下,仍能依据证据作出有利原告的认定。

律师观点与建议

1、口头买卖合同需留存关键证据: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销售出库单、对账确认单、付款凭证是认定买卖关系的核心,建议供货方在交易时要求收货方签字确认,对账后形成书面文件,避免后续争议。

2、债的加入的认定与维权:第三人在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确认的,可能构成债的加入,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案中,律师通过 “负责人签字” 这一细节,成功锁定杨某的付款责任,扩大了维权对象范围。、

3、逾期利息的合理主张:供货方应在对账时明确付款期限,未明确的可自对账次日起主张逾期利息,利率标准可参照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30%-50%,需在起诉时明确计算方式和依据。

4、催款流程的规范:催款时应留存书面记录(微信、短信、函件等),避免仅口头催款,防止对方以 “未催收” 为由拖延付款,同时为后续起诉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张艳律师,电话:13389503827 一线实战派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敬业专业,高效规范,尽责忠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1640120********5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