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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维权案例: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工伤待遇及拖欠工资

发布者:张艳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204人看过 举报

2026-03-25

律师观点分析

在工伤待遇争议中,部分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及工资支付责任,但若有法定文书及书面合同佐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马X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拒不赔付,仲裁庭经调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马X工伤各项待遇及拖欠工资。

一、案件描述

2020年8月,马X入职湖北某公司项目从事普通工种,双方签订《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200元,被申请人按项目参保方式为马X缴纳工伤保险。马X在打墙作业时不慎摔倒,被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肘部损伤,后经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银川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被确认7个月。

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马X多次与湖北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遭拒,公司亦拒绝协助马X向工伤部门核报工伤待遇,且拖欠马X工资未支付。马X委托宁XX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向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马X的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合计25万余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8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与马X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马X主张无依据;马X的工资主张无证据支撑且过仲裁时效;不认可马X的工资标准,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马X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过高,不应由其承担。

二、裁判结果

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1、确认马X与湖北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2、湖北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马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拖欠工资共计合计约23万余元;3、驳回马X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办案过程

1. 前置维权阶段:马X受伤后接受治疗,后续完成工伤认定、九级伤残鉴定及停工留薪期确认,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及拖欠工资支付事宜,因对方拒绝配合未果。

2. 仲裁申请阶段:马X委托张X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于2022年11月15日向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审核后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并组成仲裁庭。

3. 庭审举证质证阶段:张X律师代表马X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表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等事实;被申请人提交合同书等证据,否认与马X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展开质证。

4. 仲裁庭调查阶段:仲裁庭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采信马X提交的证据,部分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同时向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工伤认定案卷,查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向永宁县社保中心核实,确认工伤保险参保及被申请人领取马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事实。

5. 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庭经审理确认马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和工资支付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支持马X的核心仲裁请求。

四、律师观点

本案中,张X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劳动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作出专业分析,为马X顺利维权提供关键支撑,核心观点如下:

1. 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法定文书及书面合同为核心依据: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湖北某公司,且仲裁庭调取的工伤认定案卷中存有双方签订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足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有效证据推翻该事实,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 用人单位为工伤主体,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协助核报义务:即便用人单位按项目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其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不仅要协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报手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相关待遇被其领取的,需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同时支付法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按法定情形比例计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9个月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需按80%支付,本案中马X提起仲裁时年满55周岁,故按该比例核算补助金。

4. 工资计发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为依据,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日工资200元,仲裁庭按该标准计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拖欠工资;对于劳动者的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5.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法定标准足额计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停工留薪期经鉴定为7个月,仲裁庭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折算月工资后足额核算,于法有据。

律师提示:劳动者入职建筑施工项目等用人单位时,应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好工作证明、工资结算凭证等材料;因工受伤后,及时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或拖欠工资,可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记录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的法定责任主体,即便将项目劳务分包,若无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分包方存在劳动关系,仍需依法承担工伤赔偿及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此为由逃避法定义务。

张艳律师,电话:13389503827 一线实战派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敬业专业,高效规范,尽责忠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1640120********5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