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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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帮助原告获赔172617元

发布者:陈瑶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刘XX,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XX,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中国X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XX20-1、20-2、20-3、20-4、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000MA606E8Y86。

负责人:冯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刘XX与被告罗XX、中国XX(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罗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2021年9月22日12时5分许,罗XX驾驶渝BXXX**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与学府大道XX与刘XX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罗XX承担同等责任,刘XX承担同等责任。

二、肇事方及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及投保情况:渝BXXX**号小型轿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一百五十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三、受害人情况、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及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刘XX于事故发生后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医嘱继续休息一月。2021年11月15日,刘XX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一月。2021年12月15日,刘XX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一月。刘XX的父亲刘XX出生于1953年6月15日,刘XX的母亲康XX出生于1955年3月8日,二人现每人每月领取有养老金136.10元,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刘XX之子唐XX出生于2007年8月17日,刘XX之子唐XX出生于2014年8月21日。

四、伤残等级、续医费等鉴定情况: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刘XX委托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22年1月10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刘XX的脑软化灶形成属X级伤残,右踝关节功能障碍属X级伤残;后期须行右胫腓骨处内固定物取出术等对症治疗;护理时限为90天。刘XX为此支付鉴定费2090元。

五、损害后果:

1、医药费:34878.82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确认刘XX医药费中超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为2500元,此费用由刘XX自行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

3、护理费:6780元。

4、误工费:9000元。刘XX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误工天数为110天,本院参考鉴定护理时限90天认定其误工天数为90天乘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误工费标准100元/天计算刘XX误工费为9000元。

5、残疾赔偿金:133547.9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7843.52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000元。

7、交通费:酌定500元。

8、鉴定费:2390元。

六、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XX公司已为刘XX垫付住院医药费18000元。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案赔偿费用的计算。刘XX在上述第五条中的损失合计190476.74元,XX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刘XX18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刘XX151827.92元(护理费6780元+误工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3354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69827.92元。其余损失20648.82元,剔除刘XX医药费中超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2500元后,由XX公司根据罗XX的过错程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因刘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可适当减轻罗XX40%的赔偿责任,故XX公司还应赔偿刘XX10889.29元。故XX公司共应赔偿刘XX180717.21元,抵扣XX公司已垫付的18000元后,XX公司还应赔偿刘XX162717.21元。其余损失由刘XX自行承担。刘XX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营养费1000元及续医费18000元的损失,本院对此费用不予支持,刘XX可待其实际产生后再行主张。XX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医药费34878.82元、营养费1000元、续医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33547.9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493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误工费11000元、护理费678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390元,合计198740.17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为第五条第4、5、6、7项,其他各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XX赔偿原告刘XX各项损失162717.2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刘XX负担783元,由被告罗XX负担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陈瑶律师,现执业于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重庆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