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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不到伤残等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发布者:彭婷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4日 8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达不到伤残等级、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误工费、护理费

【基本案情】

XXXXXX日,被告2驾驶两轮电动车载着原告行驶至XX路段时与被告1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1、被告2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另,被告1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3 XX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原告的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 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款项XX元;2.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焦点】

1.被告2、被告3 XX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 达不到伤残等级,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裁判要旨】

河南XX法院结合原告主张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本案实际情况,并参照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XX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达不到伤残等级),综合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项目及数额为XX元。因被告1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3处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3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0 9 9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通知,可知本案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为1.8万元。综上,XX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3赔偿XX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2赔偿XX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XX元;

二、被告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XX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情形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因被告1、被告2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2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3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 达不到伤残等级,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在审判实践中,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关于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字面意义理解,要求受害人的伤情必须构成残疾,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交强险条例》第八条关于伤残的概念,而应从广义上理解伤残的概念,即伤残应理解为受伤或残疾,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本案中,河南XX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未将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等费用计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而是判决被告2与被告3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计算方式大大加重了被告2的赔偿责任。

笔者作为被告2的代理人,在收到判决后立即联系XX法院请求其补正判决书,并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依据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的相关答复。经过反复沟通,XX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并裁定对原判决书予以补正——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首先由被告3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2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3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2经补正后的赔偿金额比原判决降低了32.13%,该降低部分最终由被告3 XX保险公司承担。

彭婷律师,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方向:公司法、涉外法律(国际贸易、涉外仲裁、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外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0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