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2日 8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郑州律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保证人、承揽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XX家具公司与被告XX工程公司签订了《家具定制合同》,合同总金额XX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XX元货款迟迟未付。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被告XX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于XX年XX月XX日前还清货款,如超期未还,违约金按每日XX元执行。同时,被告XX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表明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欠条》上签字。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XX元及违约金(自 XX年XX月XX日起按每日XX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王XX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1.XX工程公司是否应向XX家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XX工程公司延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如何计算;3.王XX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判决】
本案部分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X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XX元为基数,自 XX年 XX 月 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XX年XX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XX对被告XX工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王XX是否应对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针对《欠条》中关于王XX保证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其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责任的结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仅以王XX作为XX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中表明其自愿对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欠条》上签字为由请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很难获得支持。律师通过调查XX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得到XX工程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王XX系其唯一股东的重要事实,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请求王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王XX未能证明XX工程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原告的该项诉请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