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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发布者:彭婷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4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委托理财、民间理财、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王XX并陆续向被告王XX交付款项XX万元。被告王XX以自己的名义将上述款项投资于XX项目,并向原告支付高额利息。后上述款项因案涉XX项目的负责人被公安机关立案而无法退回,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XXXX年借XX人民币XX万元整,XXXX年XX月一次性还清。……”。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以XX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XXXXXX月XX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1.原告与被告王XX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间借贷还是民间理财合同法律关系;2. 原告与被告王XX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XX人民法院经审理,首先从利息标准及支付情况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市场一般交易习惯、原告对被告王XX将资金投入XX项目是否系明知、原告对于案涉能支付巨额利息的项目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原被告之间的行为是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等角度,认定原告与被告王XX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为民间理财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其次,结合王XX向原告出具《欠条》、王XX已向公安机关登记债权等情形,认定虽然原告和王XX之间原本系民间理财合同法律关系,但经清算明确为借款,故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但基于前述分析,合同效力仍为无效;无效后,王XX应返还原告XX万元。原告对于案涉合同的无效亦负有一定过错,故对其主张的利息、律师费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XX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在初步判断系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合同目的。 委托理财是通过委托他人管理受托资金从而达到资金增值的目的;而民间借贷通常是通过出借资金收取固定本息回报。

二、资金的使用权限。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对资金的用途通常有明确的约定。受托人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理财行为,其对资金不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不能随意使用资金;而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享有对资金的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可自主使用资金。

三、收益是否固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理财收益与投资风险挂钩,收益通常不稳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通常约定固定的利息率。

四、风险分担。委托理财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出于资金增值的目的,委托受托人按照指示进行理财行为,双方通常就投资对象、投资周期、收益分配等内容有明确的约定,收益通常是不固定的。而民间借贷属于借贷关系,出借人出借资金的目的通常是追求固定本息回报,对于理财管理、风险分担、收益分成等并无预期或约定,收益通常是固定的。

彭婷律师,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方向:公司法、涉外法律(国际贸易、涉外仲裁、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外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0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