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8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购房意向金、购房定金、登记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
【基本案情】
原告徐XX与XX房产中介签订《购房意向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XX房产中介代表原告与案涉房屋的出卖人就房屋价款等进行磋商,磋商至约定的金额后,购房意向金自动转化为购房定金。后双方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原告要求XX房产中介退还购房意向金。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意向金XX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以XX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XX月XX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等;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1.购房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是否已成就;2.被告是否应退还购房意向金及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本案以庭前达成和解的方式圆满解决,原告诉请的款项得以清偿。
【律师观点】
首先,XX房产中介是个体工商户,我方经调查取证得知其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故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其次,我方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XX房产中介存在故意隐瞒案涉房屋产权重要事实、未依约履行协议等情形,购房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未成就,不适用定金罚则,应予退还。
本案以庭前达成和解并获得清偿的方式圆满解决,不仅为原告减轻了诉累,也为笔者近期收到的类似咨询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笔者认为,案件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不能仅以标的额大小衡量,律师既然接受委托,就应尽心尽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