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辉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原告所在村集体因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原告作为村民享有村民股份资格,并享有43万元的村民股份分配款,该分配款由村集体在2021年12月3日统一发放至被告银行账户。现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父母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且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待原告较差,并且有不良嗜好。在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案件中,原告母亲代表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返还该款项,但是被告予以拒绝,为了保障属于原告应有的财产安全,现要求被告将属于原告部分的村民股份分配款返还给原告。
判决结果:
一、准许刘某、陈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陈某、陈某由刘某抚养,陈某每月各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儿子陈某、陈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略记);
三、陈某每月有权探视婚生儿子陈某、陈某各四次,具体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四、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0000元予刘某;五、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陈某、刘某、陈某的征地款为每人43万元,2021年12月4日,陈某向刘某转账50万元,另陈某账户取现5万元交由刘某。陈某在庭审中陈述刘某称该5万元用于还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陈某、刘某、陈某的征地款为每人43万元,陈某已向刘某转账50万元,该50万元包含刘某的征地款43万元、陈某的征地款7万元。另外的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不在本案中处理。故陈某应向陈某支付征地款36万元(43万元-7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征地款36万元予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