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辉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9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原审被告罗某(出借人)上诉请求(变更后):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原告李某(借款人)向原审被告罗某(出借人)归还剩余本金230000元,并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
2.案件全部诉讼费(包括一审、二审)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关于李某超过法定利息偿还的部分计算有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对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计算有误,导致多计算了利息冲抵本金的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利息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故主动按15.4%的年利率予以调整,但计算有误,一审判决第9页的计算表格中少算了借款周期,导致最终的计算结果错误。
李某答辦称:一审判决计算金额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罗某的上诉请求。另外,一审判决后,由于罗某上诉才导致本案款项至今没有支付,故李某认为利息应计算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上诉后的利息是因罗某上诉才产生的。
李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李某向罗某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李某不拖欠罗某任何借款本息;
2.罗某立即向李某退还多收取的款项262537.48元;
3.本案诉讼费由罗某承担。
罗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1.李某归还尚欠罗某的借款本金230000元;
2.李某从2021年11月10日起以230000元为本金支付利息给罗某(按照银行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的4倍标准计算);
3.李某负担诉讼费。
裁判观点: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82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8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某归还借款230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82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某应向罗某支付利息(利息以23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我方代理-出借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借款人主张其已超额偿还案涉债务,并请求出借人向其返还多支付的款项,我方不服上诉,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