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辉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原是佛山市某工厂十多年的同事,被告离职后就没有联系了。在2022年底左右,原告无意间刷到被告的抖音,于是双方重新联系上并添加微信好友。被告欺骗原告称自己创业失败、与妻子感情破裂已分居多年,向原告塑造了落魄老板形象博取原告同情。在微信上,被告向原告透漏想再次创业,但是苦于还欠有外债,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多次向原告借钱并表示以后自己发展好起来一定会还钱给原告并永远记住原告的恩情加倍报答原告。原告一时被被告的谎言迷惑,完全相信了被告塑造的知恩图报、孝顺有情、上进努力的虚假人设,并且考虑到被告还说过自己有车、房、门面等资产,不至于不归还自己的借款,于是只要被告有需求,原告都会毫不犹豫将自己所有的存款甚至不惜贷款将钱借给被告或者帮被告购买相关物品帮助被告度过难关,累计金额达49516.34元(微信转账42747元、微信红包2902元、购物3867.34元),被告也多次表示会还给原告。后因原告收楼需用到钱,便叫被告想办法归还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非但不还钱还威胁原告要找原告老公将事情闹大,原告这才反应过来被告的身份、年纪、创业、门面等均是被告凭空捏造用来骗取自己钱财的手段,被告自己也表示在当地很多女朋友,向原告借的钱并非用于创业。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原告钱财,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原告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从民事纠纷角度而言,被告向原告借款(包括借款购物等),且经原告催要拒不返还,其行为应违法了《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也损害了原告了合法权益。
判决如下:
一、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45077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子黄某;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