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辉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29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以租代购合同纠纷一案,(事由当事人舒某在网上看到招聘物流司机工作,被诱导欺骗签订以租代购形式贷款购买车辆以从事货运工作,陷入以租代购车的套路,还背上车贷的债务)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566号民事判决
案例:舒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案涉车辆粤EDCXXXX的剩余贷款(租金)116674.4元、因逾期归还货款(租金)产生的上门费1100元及货款(租金)的逾期利息721.83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31日)由刘某承担;2.将案涉车辆EDCXXXX办理登记至刘某名下,舒某承担协助义务;了.刘某返还舒某支付的定金5000元及尾款(车厢费)8800元;‘4.刘某向舒某返还舒某垫付的货款(租金)款项4063.2元;5.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刘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超十日内退还款项8159.71元予舒某;二、驳回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滅半收取计1513.49元(舒某已预交),由舒某负担1422.92元,刘鹏负担90.57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否则强制执行,舒某多交的90.57元由法院退还。
舒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案涉车辆粤EDCXXXX的剩余贷款(租金)116674.4元、因逾期归还货款(租金)产生的上门费1100元及货款(租金)的逾期利息721.83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31日)由刘某承担;3.改判将案涉车辆粤EDCXXXX办理登记至刘某名下,舒某承担协助义务;4.判令刘某返还舒某支付的定金5000元及尾款(车厢费)8800元;5.判令刘某向舒某返还垫付的贷款(租金)款项4063.2元;6.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一、一审法院关于“原佛山市XX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为舒某介绍购买车辆以从事货运工作”的认定错误。事实上,舒某与原XXXX公司之间是应聘入职的劳动
关系,且刘某在一审中也认可舒某是应聘入职的,原XXXX公司及刘某根据面试的工作内容和承诺安排舒某从事具体的工作,并不存在原XXXX公司为舒某介绍购买车辆以从事货运工作。
二、舒某并没有主动、自愿与XX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XXXX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而是刘某诱导、欺骗舒某签订的,是刘某利用舒某经济困难、急于找工作养家的心理,并通过夸大、虚假承诺等方式在舒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形成的。而且,舒某与XX公司的合同关系亦非本案的重点。
三、本案的重点是舒某与刘某就案涉车辆交还给刘某后达成了新的合同关系,现刘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舒某在应聘入职期间,就关于刘某能否按照承诺保障其收入的疑虑时,刘某承诺舒某不做了可以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公司。
在舒某入职后,发现实际从事的工作并非如刘某所承诺的,即与刘某协商达成了交还案涉车辆并由刘某承担还款义务的口头协议。案涉车辆由刘某经营管理(如刘某将案涉车辆出租或出售的,由承租人或购买人向舒某的还款账户文付款项用以偿还货款,否则就由刘某向舒某的还款账户支付款项用以偿还贷款),与舒某无关,之所以还存在需要舒某签名,是因为案涉车辆登记在舒某名下,在货款末偿清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太过于繁琐。案涉车辆已于2022年3月24日交还给刘某,刘某将案涉车辆用于经营(出租或出售),但是未按照约定偿还案涉车辆货款,构成违约,刘某应按约承担相关货款的支付义务,且案涉车辆在刘某经营期问丢失,刘某亦存在严重的过错,对案涉车辆的贷款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四、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中介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关中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的争议是案涉车辆交还刘某后相关贷款(租金)的承担问题,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本不涉及任何中介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基于错误事实认定导致错误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中介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舒某的合法权益。
刘某末作答辦。
综上所述,舒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处理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學0605民初355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5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刘某应对舒某与XXXX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签订的《XXXX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书》《XXXX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项下自2022年7月起的租金及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