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辉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争议
案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2684元;
4.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4月30日末休年休假工资3887.8元;
5.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2023年春节期间工资1166.34元;
6.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加班费60649.48元。
申请人当庭变更第三项仲裁请求的金额为“8456元”、变更第六项仲裁请求的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委对此予以同意。
裁判观点:一、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2023年春节期间工资差额3619元。
二、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超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8424.34元。
三、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目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2023年末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161.98元。
四、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超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加班费3164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