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携手创业,共同出资开办企业,打拼下属于两个人的事业版图。可一旦感情走向破裂,面对巨额的公司股权、分红资产,部分当事人会动起歪心思,试图通过低价向近亲属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想要让配偶在离婚时分不到企业的任何收益。佟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就是这类 “夫妻创业,一方恶意处置股权” 的典型真实家事案例,也给所有共同创业的夫妻敲响了法律警钟。
案情回顾:夫妻携手创业,男方偷偷向亲属低价转让股权
佟某某与丁某于 2018 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商量共同创业,拿出婚后夫妻共同存款,出资设立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办理工商注册的时候,为了公司经营管理方便,登记男方丁某持股 70%,女方佟某某持股 30%,全部出资款项,均来源于二人婚后积攒的夫妻共同存款,双方从来没有签署过任何书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股权按照工商登记的比例归各自个人所有。
创办公司之后的六年时间里,夫妻二人并肩作战,共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公司业务蒸蒸日上,积累了可观的经营利润。婚姻存续期间,公司累计产生分红高达 2200 万元。但是,全部分红款项,都打入了男方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拿到分红之后,丁某陆续将大笔资金拿出去购置住宅、商铺,还配置了多笔大额理财,把夫妻共同经营换来的收益,全部掌控在自己手中。
随着时间推移,二人夫妻感情逐步恶化,矛盾不断激化。丁某预感到双方极有可能走向离婚诉讼,为了减少女方可以分割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 2023 年,丁某在完全没有告知、征得妻子佟某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自己名下公司 10% 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弟弟,这次股权转让几乎没有收取任何合理的转让对价,并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5 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佟某某正式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之上,女方佟某某提出三项核心诉求:第一,依法分割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公司尚未分配的经营利润;第二,请求法院确认男方私自低价转给其弟弟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把股权恢复原状;第三,对公司分红购置而来的房产、商铺、大额理财等全部婚内资产进行分割。
面对女方的诉讼请求,男方丁某提出抗辩:公司工商档案已经明确登记了双方持股比例,这个登记比例,就代表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约定,离婚分割股权就应当严格按照工商登记 7:3 的比例进行分割;把股权转给亲弟弟属于亲属之间正常的股权转让交易,手续齐全,属于合法有效的商事行为,不应当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也随之浮出水面: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工商档案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等同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许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把共有股权转让给自己的近亲属,是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分红购置的不动产、金融理财资产,是否需要和股权、未分配利润合并统一清算分割?
律师办案思路:穿透商事登记外观,固定恶意转移财产完整证据链
接受佟某某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没有局限于工商登记的表面信息,区分公司法商事外观效力与婚姻家庭内部财产认定规则,制定了整套诉讼策略。
首先,律师调取全套工商内档、银行出资流水,核实全部 1000 万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确认所有出资均来自二人婚后共同存款,不存在任何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同时调取公司章程、股东登记资料,证实夫妻二人从来没有签署书面婚内财产协议,没有约定工商登记持股比例作为夫妻财产划分依据,注册时的比例,仅仅是办理公司登记时的形式安排,并非夫妻财产归属的真实约定。
其次,针对男方低价向弟弟转让股权一事,律师重点核查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时间节点、受让方弟弟的支付流水,查明受让的弟弟实际上没有支付匹配股权价值的转让款。受让人为男方亲弟弟,属于利害关系近亲属,对于佟某某、丁某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的情况应当知情,不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女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高度可能性。
再者,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公司财务账簿、审计报告、分红银行流水,梳理两千两百万元分红的全部流向,追踪分红资金后续购置房产、商铺、理财的完整轨迹,把股权收益、分红、分红转化的各类实物资产全部串联,证明上述资产均来源于夫妻共同创业经营所得,应当整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统一分割,不能允许男方将股权和分红衍生的资产拆开、单独隐匿处置。
法院裁判结果:股权转让确认无效,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对案件作出完整裁判:
1. 股权权属认定:工商登记持股比例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案涉公司全部出资来源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双方没有书面婚内财产约定,工商登记仅仅是对外公示的商事登记信息,不对夫妻二人内部财产分割产生约束力,公司 100% 股权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男方丁某在夫妻矛盾激化阶段,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股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弟弟,受让人明知夫妻存在婚姻纠纷,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被转让的 10% 股权恢复登记至男方名下。
3. 资产合并整体清算分割。公司尚未分配利润、历年全部分红,以及分红资金购置的房产、商铺、大额理财等全部资产,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统一清算处理,不能割裂处置。
4. 对转移财产的过错方予以惩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男方存在婚内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综合全案案情,判决女方分得全部股权及资产总价值的 60%,男方分得 40%。
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起案例对于共同创业的夫妻极具参考价值,很多创业者会陷入法律误区,觉得公司工商登记写多少股份,离婚就一定按这个比例分,或是可以悄悄把股权转给家里亲人,就能把配偶排除在财产分割之外,而司法实践并不会只看工商登记的表面信息。
第一,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企业,没有书面婚内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工商登记持股比例不能直接当作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法院会追溯出资的资金真实来源,判断股权的实际财产归属。如果想要让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对内也约束夫妻双方,一定要签署正式书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股权归属。
第二,离婚前后,把股权低价、无偿转让给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并非安全的财产隔离手段。法院会结合转让时间、受让主体身份、转让对价是否合理、亲属是否知晓婚姻纠纷综合判断,一旦认定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行为会被认定无效,财产恢复原状,过错方还将面临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第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资产,不能割裂股权、未分配利润和分红转化而来的房产、理财。分红从股权产生,再进一步变成不动产、金融资产,属于一套完整的财产链条,维权时应当主张整体清算,避免对方拆分资产,通过转移分红的方式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第四,婚姻中一旦发现对方存在处置股权、转移企业资产的苗头,应当尽早保存出资凭证、企业年报、股权变更记录、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固定完整证据链条,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郑泽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