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本案被告男方)与徐某(原告女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仅处理子女抚养权,未对夫妻共同房产、车辆进行分割。离婚之后,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婚内取得的B房产以及家用车辆。
本案财产争议较为复杂:案涉婚内房屋的首付款来源于被告婚前购置的A处房屋的出售款项,房屋系被告婚前付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贷款;卖掉该婚前房屋之后置换取得B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原告主张B处房屋属于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被告抗辩分割房产时应当优先扣除自己婚前财产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收益。
郑泽敏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被告。
办案要点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两套房屋完整交易链条,调取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贷款还款记录、房屋出售合同、银行流水,理清 “婚前购房 — 婚后共同还贷 — 出售旧房置换新房”完整资金流向。 庭审代理重点:
厘清A房屋财产构成:房屋首付款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出售旧房的售房款是购置B房屋首付款来源;
向法庭阐明,B房屋虽为婚内购置、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资金根源包含被告婚前财产以及对应增值,不应当直接按均等比例分割;
提交工资流水、交易明细等证据,辅助说明家庭资金来源,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婚前财产贡献、婚后共同还贷、婚姻存续时长等多项因素,对房产进行合理酌定分割;
针对案涉车辆,结合双方认可的市场价值,配合法庭处理车辆分割事宜。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B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购置首付款来源于被告婚前房屋的售房款,被告对案涉房产贡献较大。综合财产来源、增值情况、婚后还贷等全部案情作出判决:
B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承担;
涉案车辆归被告所有;
结合财产贡献比例,法院酌定被告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411668 元、车辆补偿款 90000 元,合计 501668 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本案没有按照夫妻财产对半分割,充分考虑被告婚前财产的贡献,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
郑泽敏律师长期专注婚姻家事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前财产置换婚内房产分割、离婚财产争议、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房产资金溯源、婚前婚后财产混同、置换类房产分割、财产证据梳理质证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复杂婚姻家事财产纠纷,切实维护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
郑泽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