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本案被告女方)与徐某(原告男方)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同居关系,双方交往长达数年。恋爱过程中二人互相有大量资金往来,共同租赁房屋生活,还一起参与超市经营项目。
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原告徐某以案涉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为由提起诉讼,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恋爱同居期间多笔转账款项,起诉最初主张返还 45 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将请求金额变更为 179493.12 元及相应利息,理由是转账均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恋爱结束后条件未成就,钱款应当全部返还。
郑泽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办案要点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完整梳理数年时间内全部微信、银行流水记录,区分原被告双向转账、特殊寓意转账、同居房租水电物业开销、超市经营投入、代为偿还信用卡、代缴社保、购车支出等多类款项,组织全套银行流水、租房合同、缴费票据、经营支出凭证等证据。
庭审代理重点:
厘清全部资金流向,证明同居期间被告同样存在大额资金付出,包含房租物业水电、替原告偿还多张信用卡、为原告缴纳社保、经营店铺出资等多项实际支出;
区分款项性质,指出双方长期同居生活,大量资金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合伙经营,不能简单将原告向被告的转账全部定性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
针对原告主张的信用卡刷卡金额、超市经营款项等,从证据规则角度,指出部分诉求原告证据链条存在缺陷、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主张同居期间双方互相的财物往来,在扣除特殊含义赠与之后,经过互相抵扣、分摊共同生活与经营成本,原告并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每一项争议款项逐一核查认定:对于 520、1314 等特殊含义转账认定为普通赠与;原告主张的部分刷卡款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认定原告实际参与超市共同经营,经营相关损失由双方共担;同居租房生活开支由双方共同分摊;经抵扣核算后,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当事人实现完全胜诉。
郑泽敏律师长期专注婚姻家事、恋爱同居财产纠纷、赠与合同争议、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恋爱同居财产往来、大额转账定性、证据梳理质证、合同类财产抗辩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同居及婚姻相关财产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郑泽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