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被盗用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承担责任
一、案例
2022年2月2日,张三经营的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李四,起诉金额人民币100万元,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张三对于该借款一头雾水,找来公司行政经理等日常用章管理人员,询问该笔欠款情况。大家都表示不知道该笔欠款。后张三委托律师代表公司前往法院应诉,经与原告方沟通后,了解到该合同是由公司一位普通销售人员王五签署。张三意识到可能是被盗用了公司印章,于是选择了报案。经公安传唤调查,王五交代,因为自己赌博欠下巨款,有一天在向财务提交报销发票时,趁财务不备,偷偷盖了个章,然后以公司民义向朋友李四借款,并许诺了高额利息。
问:公司是否应当对该笔欠款承担责任?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单位对于被盗用、盗窃公章而发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单位有明显过错的,并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需要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主要是关于明显过错的认定,即怎么样的情形属于明显过错。实务中,通常需要审查单位对于印章的管理是否规范。若是本身用章管理混乱,任何员工都能轻易的使用印章,那么该种情形一般可以被认为是明显过错。
上述案例中,王五只是一个普通的销售人员,平时没有机会接触印章。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对于王五代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也应当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审查王五是否有权代理公司。若是明知王五就是一个普通销售,之前也没有出现过王五代表公司进行签订大额借款合同的情况,那么李四作为债权人对于该经济损失显然也有过错,不构成善意。在该种情形下,不能够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个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的情形,其中尤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的情形较为多见。对于该种行为,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行为性质认定上有一定的困难。需要去判断是职务代理还是个人行为,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甚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在上述的案例情形中,王五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诈骗犯罪,但需要讨论的是,受害人因该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公司承担。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盗用公章的行为,原则上公司不用承担经济损失。但如果公司存在明显过错的,则需要承担。另外,仍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善意。若债权人明知以公司名义借款的个人只是普通员工,那么就应当对其有一定的合理怀疑,进一步审查其代理权限。反之,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盖公司印章的,该种情形下,若是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同时公司也不能以盗用为由豁免赔偿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足以让债权人对其代表身份做出认可判断。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