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物业交替过渡期时物业服务由谁负责
一、案例
张三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即将到期。到期前,因现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较差,故经过业主投票决定,不再与现物业服务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投票决定了一家业内服务质量较好的物业公司。然而问题是,原物业服务合同于5月份到期,但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6月份才开始履行。经与新物业公司沟通,其也表示没办法提前安排人手接手小区。故小区居民希望原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直到与新物业公司交接完毕。
问:原物业公司是否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选聘的新物业公司接管小区之前,原物业公司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但是可以要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用。即关于新旧物业交接的空档期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老物业公司是应当,即有继续提供服务的义务。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小区业主在新旧物业交替的一个月空档期期间,有权利要求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公司也有义务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直到与新物业公司完成交接程序。
三、律师建议
物业合同到期后不续聘的,原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小区业主及新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如实告知新物业公司小区内的设备情况和管理状况。同时,在新物业公司进场前,原物业公司还负有继续履行物业服务的义务,但是可以向业主要求继续服务期间的物业费。这些都是法律上要求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的义务,若是不履行,则不能要求业主承担物业服务终止后的物业费,并且造成业主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在立法上要求物业公司在终止后仍要继续履行义务直至新物业公司接手前,主要是因为小区物业服务涉及居民公共利益。若是不加以规制,势必会造成比较大的群体性影响。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