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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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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经营公司所涉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作者:肖云崇律师时间:2024年07月30日分类:合同法律研究浏览:146次举报

夫妻一方经营公司所涉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案例

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张三因经营企业需要,于20222月向王五借款100万元。后企业经营不善亏损,张三也无力归还王五的100万元欠款。因张三迟迟不归还欠款,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款张三用于企业经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张三和李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三表示同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表示不同意,认为张三经营公司是其个人行为,与家庭无关,且企业经营一直处于亏损,也没有任何的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问:上述案例中是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若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对于超出一般性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是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而判断的核心标准,就是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在上述案例中,借款是张三个人欠下,所以原则上属于张三的个人债务。若是王五想要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张三经营企业的行为,是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又或者需要证明,李四有从张三的经营行为中获益,或者是参与到了企业的经营中去。

 

三、律师建议

同样是婚姻存续期间,配偶经营企业负债,但有的债务被法院认为个人债务,有的债务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原则上我们还是强调“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因为不论债务用于何种目的、何种用途,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那么就是共同债务。

对于只有夫妻一方个人签字的情形,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采取的都是比较保守的原则,即不轻易判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基本上除了一些非常明显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都是需要债权人来举证证明。比如因企业经营欠下的债务,若是另一方没有参与企业经营,企业也不盈利不分红,这种情况下都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举证责任难度极大。所以,最好的做法,就是在源头上解决,即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严格遵守共签原则。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肖云崇律师,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电子刊物《民商法律研究》责任编辑。肖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