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建庆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9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10年A工厂破产,职工B下岗后,经A工厂同意,使用A工厂的厂区作为养猪厂。2016年政府需要征收厂区,在征收程序完毕后,出具《征收补偿协议》。职工B的养猪厂征收价格为20万,并登记在《征收补偿协议》中。
政府将征收款支付给A工厂后,A工厂以厂区是工厂的集体财产,拒绝留职工B的征收款。导致B职工提出诉讼。
二、代理方案
我方主张《征地补偿协议》上明确征收款是约定给职工B,A工厂无权扣留。为此,要求A工厂按照《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职工B应得的征收款。
三、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B职工的全部征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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