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庆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77897898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对方恶意、虚假诉讼的应对

发布者:苏建庆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3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借款协议》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C银行贷款,A公司提供抵押物。获得贷款后,B公司转1700万给A公司使用,B公司在转款凭证上备注为借款。

之后,由于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其他纠纷,B公司为了制衡A公司,B公司就使用转款凭证及其他《借据》起诉A公司归还本金、利息。诉讼标的合计:4162.44万。

二、应对方案(答辩观点)

(1)1700万不是借款,虽然备注为借款,但只是B公司单方面在转账单上备注,A公司是不予认可的。

(2)《融资借款协议》是合作融资的法律关系,不是借款合同关系。B公司所诉事实完全是虚假事实。从《融资借款协议》内容上看,约定的不是A公司向B公司借款,而是A、B公司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分配使用。

(3)B公司提交的其他《借据》、《借条》、《转账凭证》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借款人明显不是A公司。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总结

本案中B公司为了制衡A公司,恶意提起本案诉讼。而且B公司在立案时,并未向法院提交A公司联系方式,导致法院公告送达传票。第一次开庭时,A公司都未收到传票。

但是,在其他案件中,B公司将本案的起诉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我方方才得知此案,我方立即联系法院,要求法院重新开庭。

经过提交证据、重新开庭,后我方代理的A公司获得最终的胜诉。之后B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是由于未缴纳诉讼费,二审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上诉。

苏建庆律师 已认证
  • 18577897898
  • 广东弘岭(南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167分 (优于85.6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98.48%的律师)

版权所有:苏建庆律师IP属地:广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111 昨日访问量: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