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建庆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3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借款协议》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C银行贷款,A公司提供抵押物。获得贷款后,B公司转1700万给A公司使用,B公司在转款凭证上备注为借款。
之后,由于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其他纠纷,B公司为了制衡A公司,B公司就使用转款凭证及其他《借据》起诉A公司归还本金、利息。诉讼标的合计:4162.44万。
二、应对方案(答辩观点)
(1)1700万不是借款,虽然备注为借款,但只是B公司单方面在转账单上备注,A公司是不予认可的。
(2)《融资借款协议》是合作融资的法律关系,不是借款合同关系。B公司所诉事实完全是虚假事实。从《融资借款协议》内容上看,约定的不是A公司向B公司借款,而是A、B公司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分配使用。
(3)B公司提交的其他《借据》、《借条》、《转账凭证》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借款人明显不是A公司。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总结
本案中B公司为了制衡A公司,恶意提起本案诉讼。而且B公司在立案时,并未向法院提交A公司联系方式,导致法院公告送达传票。第一次开庭时,A公司都未收到传票。
但是,在其他案件中,B公司将本案的起诉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我方方才得知此案,我方立即联系法院,要求法院重新开庭。
经过提交证据、重新开庭,后我方代理的A公司获得最终的胜诉。之后B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是由于未缴纳诉讼费,二审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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