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建庆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12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与B公司共同向C银行进行融资贷款,贷款由双方分配使用。分配使用的贷款,A公司、B公司各自归还各种部分。
《融资合作协议》签订后,B公司使用D公司名义与C银行签订《借款协议》,A公司将房产抵押给C银行。D公司获得C银行贷款3000万。之后,B公司将1700万转给A公司,转账凭证备注:借款。
贷款到期后,D公司未按时清偿C银行贷款,导致A公司房产被法院强项拍卖,A公司无奈向C银行支付3000万,即A公司实际使用贷款1700万,并垫付了B公司使用贷款1200万部分。为此双方产生矛盾。
A公司起诉B公司归还A公司代B公司垫付1200万贷款。
二、案件的难点
B公司答辩观点:D公司与C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与B公司无关,且B公司转给A公司的1700万是借款,不是融资款。且转账凭证备注的是借款。
三、针对B公司的观点,我们采取了如下应对方案
1、调取了B公司与D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B公司是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证明B公司使用D公司作为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且B公司是在履行《融资合作协议》。
2、要求D公司提交A公司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不是基于《融资合作协议》将房产抵押给C银行。最终,D公司无法证明A公司是基于其他原因(其他协议)为D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间接证明了,A公司完全是基于《融资合同协议》抵押的房产。
3、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即虽然合同中未约定D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即存在合同约定与合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准,而不是直接否定该行为与合同无关。
四、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及事实,认定B公司、D公司是《融资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方,并判决B公司、D公司共同退还A公司垫付的1200万及利息。
五、总结
给A公司造成不利局面的关键问题:在B公司使用D公司(其他主体)履行合同中,A公司未要求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作出《承诺书》进行说明。
由于A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的大意,给B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万幸的是,经过我不懈努力,收集证据,避免了A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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