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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保证期限问题

发布者:苏建庆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13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A借款给800万给B,C公司给B的800万借款做保证。由于B无法归还借款,A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C公司的担保超过保证期限,且A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此,一审法院判决C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A委托我们作为二审的代理律师。

二、胜诉的关键

在接受委托后,A给我们提供了一份新证据(一审未提交的证据),证明A在法定期限内要求C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C公司就B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律依据

该案审理时《民法典》未颁布,现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即A必须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将会导致保证期限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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