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志远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威海*****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00034910*****,法定代表人为滕**;2018年12月27日,滕**通过中间人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他人,公司名称变更为威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滕**不再参与公司经营;2019年2月28日,杨**与威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段**签署天猫店转让合同,约定威海****有限公司的妙盼食品旗舰店的100%股权转让给杨**,股权转让金195000元,威海****有限公司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不存在被诉讼事宜,转让标的没有负债。2019年5月6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泰安****有限公司,管辖机关及住所地也进行了变更登记。
威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签证服务、代订机票、酒店;汽车租赁;旅游产品的开发与销售。2018年,张**委托威海****有限公司办理出国签证、购买机票等事宜。2018年5月24日,张**向滕**转款10000元,威海****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交款单位载明人员为王**、杨**。2018年8月27日,张**向滕**转账34000元,威海*****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交款单位为张**。该两份收据收款事由写明:“澳大利亚飞机票签证代收、无签出拒关、全退”、“澳洲机票、旅游代、旅游费签证合计,若拒关费用全退。”另张***向滕***转账汇款9000元,威海*****有限公司未出具收据。对该两份收款收据真实性及收据载明的收款事由以及另9000元转账汇款的事实第三人滕**均予认可,称上述款项均系张**本人缴纳。后威海*****有限公司为张***等人办理出国签证,因签证信息有误,张**等人在海关接受检查时被拒,未能登机出国。在此情况下,张**要求威海*****有限公司按照协议退还已付款项53000元,高区法院院出具了(2019)鲁1091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了45000元的还款协议。本案中,泰安****有限公司提出上述两张收款收据中,其中10000元的收据交款单位载明人员为王**、杨**,非本案张**,张**无权代其二人主张款项,应由王**、杨**另案主张。关于该10000元的款项来源,张**称系其本人代王**、杨**二人交纳,该款项王**、杨**从未支付给张**,张**系合法的债权人。对该事实,滕**认可,称该款项确由张**交纳。为查明款项来源,即王**、杨**是否支付张艳10000元并委托张**代其二人交纳款项,法官当庭拨打王**电话,王**表示其从未委托其他人向滕**交付款项,其本人都是与滕**直接交易。另关于机票费用,滕**表示因张**等人的购票、拒签时间发生在登机当天,无法办理退票事宜,亦未产生退票费用。
法律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从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威海*****有限公司名称先后进行两次变更至泰安****有限公司,在公司注销前,期间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泰安****有限公司承继,泰安****有限公司要求张**退还法院扣划款项8004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