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志远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梁**系威海市*********村民,不具备施工资质。2012年5月20日,梁**与****村村委会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梁**承包*****村集市场二层楼施工工程,工期自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9月20日,工程质量按图纸要求标准,结算方式为价格按工程中标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工程量以最后验收实际测量为准。双方还约定了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该施工协议签订后,梁**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具体施工,后因案涉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被迫停工,梁**称其于2012年8月份从案涉工程处撤场。双方对于已支付的工程款确认如下:***村村委于案涉施工协议签订后支付梁**工程款200000元,于2014年7月22日支付30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40000元,于2019年1月20日支付1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1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10000元。梁**于2012年6月6日以其妻子梁**的名义开具了金额为200000元的发票,并于收到其他款项的当日分别向孟家庄村村委会出具相应数额的收款收据。***村村委会于2014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三份,内容分别为“经区地税征收局:梁**(韩**、韩**)在我村进行工程施工,工程造价为90000元(98000元、92000元)整。现需开具税务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请予以办理。*******村委2014年6月3日”,以上三份证明均加盖*****村委会的公章。
案涉工程施工至今已近十年,停工时间久远,双方均无法确认施工现场是否遭到破坏,即以案涉工程现状为标准确认当时的施工工程量缺乏公平性及合理性,亦不具备可行性。
因案涉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梁**无施工资质,故梁**与*****村委会签订的案涉《施工协议》系无效合同。虽然施工协议无效,但梁**已实际施工部分工程,且*****村委会至今未因质量问题向梁***主张权利,故*****村委会应向梁***支付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
案涉工程虽已于2012年8月停工,但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村村委会不间断地向梁**支付工程款,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自该日起中断。
关于***村村委会欠付工程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梁**主张案涉工程工程款共计48万元,并提交施工图预(结)算书予以佐证,该份证据结合*****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明,证明中载明2014年6月26日****村村委会尚欠梁***工程款28万,预算48万,再结合自2014年6月26日之后****村村委会向梁***付款11万,以及****村委会为开具发票出具的三份证明等事实进行审查,认定由****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7万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