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志远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梁**(1975年去世)、刘**(1977年去世)系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了梁1、梁2、梁3(原名梁**)、梁4(1986年去世,未婚)、梁5、梁6(2012年去世)、梁6(又名梁**,2002年去世,未婚),邓**与梁5系夫妻,邓2系二人婚生子。梁6名下有房产二套,于2016年(一审误写为1999年)拆迁。因该二套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2020年11月18日,梁1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以案涉房产中涉及梁6的部分份额,在梁6已去世的情况下其作为梁6的兄弟具有继承权为由主张拆迁补偿款,属于继承权纠纷。与本案的分家析产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梁1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