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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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蒋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敏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蒋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郑某前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陈敏,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蒋某支付郑某砖款73,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LPR[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蒋某承担。事实与理由:郑某在道县经营道县湾田砖厂并销售环保砖,蒋某在建筑施工中需使用环保砖,双方于2015年8月15日达成环保砖供需合同,约定按照标砖单价为0.35元/块,90砖单价为0.45元/块,18砖单价为0.8元/块,由郑某向蒋某提供所需环保砖。后郑某按照被告所需提供了砖块,2020年8月9日经结算,蒋某仍欠付砖款73,000元,郑某多次催讨未果。

蒋某辩称:购买郑某的砖是事实,一直让郑某提供结算单,但郑某未提供,承诺在2023年的清明节给付郑某73,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实事如下:2015年8月15日,蒋某因在建筑施工中需使用环保砖向郑某购买砖块,双方签订《环保砖供需合同》,合同约定:标砖单价为0.35元/块,90砖单价为0.45元/块,18砖单价为0.8元/块(包括运费),总价款按实际供应量计算。货款必须按时交付,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合同签订后,郑某按照蒋某的要求将环保砖送至蒋某的工地,2016年5月蒋某的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尚有砖款73,000元未支付,经郑某催收,蒋某于2020年8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郑某砖款柒万叁仟元整(73,000元)。欠款人:蒋某。此后郑某向蒋某催讨砖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郑某提供的《环保砖供需合同》、《欠条》,郑某及蒋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蒋某向郑某购买环保砖,双方签订《环保砖供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郑某按照蒋某的要求将环保砖运送至蒋某的工地,蒋某验收结算后,理应及时给付郑某砖款。经郑某多次催收,蒋某在出具《欠条》后仍未能给付砖款,已构成违约。故郑某要求蒋某及时给付所欠砖款73,000元及支付利息,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蒋某提出郑某要与其财务结算后,在2023年清明节前支付剩余砖款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郑某砖款73,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LPR[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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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言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1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