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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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程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敏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伍X、程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X。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伍X因与上诉人程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事实清楚,本院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伍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上诉人程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陈X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伍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外,另行改判被上诉人程X返还已经收到上诉人支付水泥款15万元(挖机租金14万元+支付现金1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矿山空气压缩机9,800元;3、判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上诉人程X应返还原已经收到上诉人支付其水泥款15万元(挖机租金14万元+支付现金1万元),上诉人已经支付1万元,挖机租金14万元抵扣了程X水泥款本金。2、程X应赔偿上诉人伍X的矿山空气压缩风炮机9,800元,程X没有经过上诉人伍X的认可,擅自强行侵占上诉人的风炮机,至今没有交还给上诉人,应负赔偿责任。

上诉人程X辩称,1、原审原告上诉请求超过一审诉讼请求,依法不应该在二审进行处理其在一审诉请请求142,500元,其142,500元的组成是挖机28,000元一月乘以3个,加上炮机38,000元一月乘以2,减去司机工资3500一月乘以5等于142,500元,并不是包含原审原告上诉状提及的支付1万元现金;2、原审原告上诉请求二审判决赔偿9,800元,本案多次开庭,原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矿山空气压缩机机这回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9,8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并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程X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的挖机时间是80天,计币80,666元。闲置损失是被上诉人怠于维修、运走挖机造成的,上诉人不承担该损失。

上诉人伍X辩称,1、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的租赁一直没有结算,因原告涉嫌一个刑事案件无法行使权利,刑事案件属于无法抗力的事件,该案件正好是原审原告另一个案件执行调解案,对于原告的租金被告是认可的,只是对时间的长度有异议,对于利息是否抵扣租金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上诉人跟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结算,且在执行中有过抵扣的协商调解,说明原告没有放弃水泥款,存在诉讼中断的情形;2、原审被告所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五个月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支持是站不住脚的,挖机一直在被告手里,陈述挖机不能使用,闲置都是对方一面之词。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其上诉。

伍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程X给付原告伍X租用挖机款142,500元,并赔偿损坏原告伍X挖机边门、底板等部件修复费用3,000元及支付挖机装配的直头炮机实物折价款9,800元,以上款项合计15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程X承担。庭审中将“挖机装配的直头炮机”变更为“空压机”,增加要求赔偿运费1,500元,本案总诉讼请求变更为156,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被告程X需要挖机修路,与原告伍X协商租赁挖机,被告程X租用原告伍X的三一215-8C型挖机施工,租金为28,000元/月,如装配炮机则38,000元/月,被告程X自己配挖机司机,可扣减挖机司机的工资,挖机的燃油由被告程X承担。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程X将挖机运走直到租赁结束。被告程X使用挖机炮机80天后发生故障,到原告伍X拖走挖机时已经满5个月;双方就租赁租金没有进行结算,被告雇请司机每个月4,000元工资。2011年5月11日伍X因欠程X水泥款,经结算出具欠条:今结算实欠程X水泥款壹拾柒万柒仟元整,小写177,000.00元,此据,月利贰分计算。2013年6月4日,程X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伍X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伍X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程X租用挖机的租金应予扣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指出租用挖机与欠款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伍X要求程X支付租金,应另行提起诉讼。2014年,在水泥款执行过程中伍X主张过以挖机租金抵减水泥款,程X当时承认挖机使用2个月后坏了,伍X一直未修理,过了3个月后拖走,伍X以此要抵减5个月的租金,程X只是同意抵减2个月租金56,000元。之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能就租金抵减水泥款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18日,伍X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程X,要求法院判令租用挖机的租金9万元抵扣伍X所欠程X水泥款的本金,以及赔偿挖机边门、底板和赔偿风炮机款项,程X以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租赁期间为80天等进行抗辩。庭审中程X承认2018年调解时,伍X要求用租金抵减水泥款,在执行水泥款案中他只同意抵减本息5万元。庭审中程X承认使用过风炮机,但是风炮机后来到哪里去了不清楚。被告答辩称挖机使用80天后发生故障无法使用,原告表示不知情。开庭后伍X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9)湘1129民初43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伍X撤诉。2019年7月18日,伍X再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上所述。上述事实,有(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2019)湘1129民初43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执行笔录,唐XX、唐XX、赵XX的证言,新田XX、斑竹村的证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辩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有: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014年至2019年,在伍X欠程X水泥款执行过程中,伍X一直主张以租金抵扣所欠的水泥款,程X也同意,但是抵扣水泥款的本金还是利息?抵扣多少?等事项未能与程X达成协议。综上所述,伍X并未放弃过自己主张租金的意思表示,只是自以为可以抵扣所欠水泥款,不管程X同意不同意他提出的抵扣方式和具体数额,虽怠于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但是应当视为连续性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应属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特别是2019年3月18日,伍X向本院起诉程X给付租金,程X答辩时承认使用挖机炮机80天,共计80,666元,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二、挖机租赁期间的认定?原、被告双方事先无书面租赁合同,也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挖机使用中途坏了,根据法律和行业习惯,被告可以自己维修,维修费用抵扣租金,维修不好或者不愿维修,也可以将挖机交还给原告,而不是放任不管。被告拖走挖机后并对其进行管理控制,即使没有使用挖机,造成原告挖机的闲置损失,也应当由被告承担。所以关于租赁时间,法院认为可以按照原告主张的5个月计算,也就是28,000元/月*3个月+38,000元/月*2个月-4,000元/月*5个月=140,000元。三、有无配件损坏或者灭失,运费损失是多少?原告诉称的挖机边门、底板、空压机损坏、运费损失等,事实是否存在,损失多少?原告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法院现在也无法查实,对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X给付原告伍X租金1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伍X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原告伍X负担340元,被告程X负担3,066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对于上诉人伍X提出的“被上诉人程X应返还原已经收到上诉人支付其水泥款15万元(挖机租金14万元+支付现金1万元)”,上诉人伍X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伍X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上诉人伍X提出的“程X应赔偿上诉人伍X的矿山空气压缩风炮机9,800元”,上诉人伍X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法院现在也无法查实,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程X提出的“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伍X并未放弃过自己主张租金的意思表示,只是自以为可以抵扣所欠水泥款,而且2019年3月18日,伍X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程X给付租金,程X答辩时承认使用挖机炮机80天,共计80,666元,现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属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上诉人程X提出的“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的挖机时间是80天,计币80,666元。闲置损失是被上诉人怠于维修、运走挖机造成的,上诉人不承担该损失”,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程X辩称挖机使用中途坏了,根据法律和行业习惯,上诉人程X可以自己维修,维修费用抵扣租金,维修不好或者不愿维修,也可以将挖机交还给被上诉人,而不是放任不管,因此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伍X、上诉人程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02元,由上诉人伍X负担3496,由上诉人伍X负担3,4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基础知识扎实,法律思维严谨、细致,确保案件最大程度的达到最初设定的目标。在处理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言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1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