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10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被害人侯某(化名)系汕头市某酒店前员工,2018年10月9日,候某到该酒店与前同事李某(化名)发生冲突。当日,作为保安队长的被告人黄某(化名)出来劝阻。后来,侯某与黄某发生口角,双方持续争执,黄某一再躲避,侯某却紧随其后纠缠不清。最终双方发生肢体中途,侯某身体遭受伤害,多处骨折(轻伤一级)。
【律师工作】
汕头市刑事陈华律师接受本案黄某家属委托,担任其本案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的辩护律师,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在公安阶段,律师积极配合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做调解工作,在黄某家属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最终顺利取得刑事谅解书。同时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在检察院阶段,律师积极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向承办检察院申明,当事人具有的从轻量刑情节,缩短了检察院阶段的时间。(一般检察院阶段为一个半月,本案中检察院认真审查后,认可律师观点,提前一个月将案件移送法院)
在法院阶段,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侯某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2、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轻判,依法判处缓刑。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所有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陈华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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