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与郑某共同经营某市某区某水产店,从事水产品经销。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二人在明知上游供货商吴某销售的锦绣龙虾系从某国走私进境的情况下,仍向其收购并予以销售。经查,二人共向吴某收购走私锦绣龙虾5900余公斤,应付货款26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27万余元。2024年10月16日,张某被某海关缉私局抓获归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及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陈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从犯地位+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低”为核心的辩护策略。陈华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张某作为境内购私者,并未直接参与通关走私环节,仅负责在店内收货验货、对账和支付货款,处于走私链条末端,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第二,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因对政策变化不知情及基于既往经验误判而继续经营。第三,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第四,张某系初犯、偶犯,且患有严重心脏疾病,适用非监禁刑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裁判结果】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陈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境内购私者并未直接参与通关走私环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认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法院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陈华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精准把握从犯认定标准,敏锐指出张某未参与通关环节、仅负责收货付款的辅助性特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从犯地位,奠定从轻处罚基础。二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当事人真诚悔罪并签署具结书,最大化争取制度红利。三是注重情理法结合,将当事人患严重心脏疾病的事实纳入辩护理由,彰显司法人文关怀。陈华律师凭借扎实功底,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