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23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逆风翻盘,助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
2022年2月23日,A到B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每月9000元工资标准向A支付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自该项工程完成时终止。2022年9月8日,A在工作时不慎被切割机切伤左手腕,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A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其后,A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A构成工伤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
因B公司为A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大多数赔偿项目,均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了赔付。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效后,最终A委托本律师,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B公司补发拖欠克扣的工资20092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55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53元。
仲裁委经调解无效后,作出仲裁裁决书:一、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B公司支付A停工留薪期工资15441元;三、B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53元;四、驳回A其他仲裁请求。
A不服仲裁裁决,再次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庭上,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劳动者在提出仲裁请求之日前两年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该提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数额、姓名及签字,还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不利后果,律师并在庭后提交了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本案经调解无效以后,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B公司向A支付克扣的工资20092元;三、B公司支付A停工留薪期工资26982.9元;四、B公司向A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53元;五、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仲裁结果不利的情况下,能够实现逆风翻盘,律师认为主要和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第一、劳动仲裁的专职仲裁员,大多只通过了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仲裁员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并不多,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大多也只是凭经验,缺乏相应的法律思维;第二、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仲裁员片面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忽视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性;第三、充满自信,坚信自己办案思路和办案方法的正确性,并有坚持到底的决心和毅力。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某些劳动者可能认为比较简单,加之金额一般也不大,所以劳动仲裁时不请律师,自己去打的情况比较多。但因为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诉讼经验的欠缺,结果往往并不如人意。这种情况,建议还是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