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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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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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险公司说“不”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10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向保险公司说“不”

A系小车司机,2022年10月15日,A驾驶小车上路时不慎将行人B撞到,后B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B无责任。住院期间,A垫付了1.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A投保的C保险公司垫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用。B出院以后经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并对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等一并作了鉴定。在调解过程中,C保险公司提出因为A未购买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因此医保外用药31955.53应由A自行承担,A不同意。终因分歧太大,调解不成,B遂将C保险公司及A起诉至法院,要求C保险公司及A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万余元。

A接到法院的传票以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律师经查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相关判例,认为C保险公司要求A承担医疗费用中的所谓“医保外用药”31955.53元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另外,鉴定费用也应由C保险公司承担。在开庭审理时,本律师据理力争,发表上述代理意见,并提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并不等同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C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定费用是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人C公司承担。根据医疗票据和医院诊断证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共计131099.81元,其中包括了C保险公司垫付的50000元以及A垫付的15012.3元。加上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各项,B的经济损失总共为176913.64元。因此判决:一、被告C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B各项损失111901.34元,支付给被告A垫付款15012.3元。二、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1.60元,由原告B负担514.60元,被告A负担3777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保险公司所称的“医保外用药不赔”的说法,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和实际依据的。各位司机朋友在遭遇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序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专业,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多年,后转入律师行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