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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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能构成贪污罪吗?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4日|分类:经济犯罪 |19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派遣人员能构成贪污罪吗?

 

   在人们的普遍印象中,犯贪污罪的多是国家机关中的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能构成贪污罪吗?今天就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案例。

张某系某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系该公司协保员、协赔员,主要从事农业类保险的销售工作和理赔工作。2022年5月至12月,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本单位保险理赔款338800元。案发后,当地监察委以贪污罪立案侦办,后移送至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县人民检察院又以贪污罪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该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后认为,张某系该保险公司基于劳务合同所聘用人员,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信任或合同等其他关系做出的委托,不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因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某县人民检察院不服该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律师接手该抗诉案件,查阅了大量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后认为,张某既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且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贪污罪的关键性证据(主体方面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应被采信。在开庭审理时,本律师据理力争,在指出公诉机关证据问题的重大瑕疵后,把辩护重点落实到法律适用问题上,指出张某既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并且援引法律条文,指出相关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此类情形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因此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就是惴惴不安的等待。一个月后,终于收到了某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一般认为,贪污罪是重罪,量刑重于职务侵占罪。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应该抓住核心问题,准确寻找辩点,这样才能有助于整个案件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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