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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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被第三人扣押,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8日|分类:侵权 |40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物被与承租人存在纠纷的第三人扣押,该怎么办?

 

2024年7月5日,A将自己所有的28块不同规格的钢板租赁给XX公司使用,先缴纳20000元押金,并约定待工程完工后,按每块钢板每天9元钱的价格进行结算。后因XX公司股东C与第三人D存在经济纠纷,D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下旬将A所有的28块钢板予以扣押,并存放到E处。12月2日,A得知此消息后报警求助。警察出警后,联系D及XX公司股东C,找到扣押钢板并确认未丢失后拍照固定,告知原告属于经济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A遂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C、D、E返还扣押的28块钢板,并赔偿租金及其他损失共计45000元。2025年4月17日,经法院诉前协调,A前往E处将扣押钢板中的26块拖回,但其中的2块已丢失不见。

钢板拖回以后,A修改起诉状,再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C、D、E共同向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424元。(包含租金损失,丢失钢板损失及维修费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D与C之间存在经济纠纷, D应当依法维权向C主张权利,但是D未经法定程序扣押A的钢板,是对他人财产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扣押期间的占用费损失。E明知D扣押钢板未经法定程序,还提供场地存放钢板,且对于存放的钢板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钢板丢失, 故E对于钢板丢失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承担占有期间的占用费损失。 C向A租赁钢板使用,C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但是,C因其与E、F之间的纠纷未妥善处理,引发后续纠纷,租赁期内未能妥善保管租赁物,C作为承租人未尽到保管、通知等义务,应当对钢板丢失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C系钢板的实际承租人,租赁押金及租赁费由C个人支付, 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知道租赁钢板及扣押钢板的相关情况,A主张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一、 被告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损失 18412 元;二、 被告E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损失 18412 元;三、 第三人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损失 5000 元;四、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在工程建设领域,因租赁物、租赁设备被第三人违法扣押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向有办案经验的律师咨询,便于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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