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9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改判,当事人送锦旗感谢
A系小车司机,2023年3月29日,A驾驶小车上路时不慎将骑三轮车的B撞倒,后B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B无责任。A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B出院以后经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并对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等一起作了鉴定。经调解,各方无法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B遂将C保险公司及A起诉至法院,要求C保险公司及A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8390.9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B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虽自述靠打零工存在收入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但证明效力较弱,故对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其所主张的鉴定费2280元,因鉴定意见只是部分被法院采信,故根据其被采信部分按比例由被告A来负担1080元。因此判决:一、被告C保险公司向B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9678元;二、被告C保险公司向被告A返还垫付款8109.38元;三、被告A向B支付鉴定费1080元;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B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经分析,律师认为,一审在误工费问题上败诉主要是因为举证不力所致,建议当事人补充加强证据,最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开庭时,B申请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在打零工,存在打工收入。对于鉴定费,律师认为,鉴定费并非属于诉讼费,一审判决鉴定费按采信部分的比例进行承担,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另外,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即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上诉人B并无过错,一审判决按采信鉴定部分所对应的鉴定费并无相关事实依据。因此要求被告A或C保险公司全额承担鉴定费2280元。
由于出现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B的误工费应部分予以支持,另外B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一审按比例判决B部分承担不当,故决定由A承担1080元,C保险公司承担1200元。最终判决:一、维持原一审判决第三项,即被告A向原告B支付鉴定费1080元;二、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三、被告C保险公司向原告B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8848.22元;四、被告C保险公司向A返还垫付款8069.75元;五、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以后,被告C保险公司和A按照判决书中的金额,向A进行赔偿,支付了相应款项。B对判决结果和本律师的专业水平非常满意,给本律师和律所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敬业专业,崇法明德”八个大字,以表达自己的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