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4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转账到第三方名下,借贷关系成立吗?
A与B原是朋友关系。2016年初,B因与另一朋友C合伙经营茶楼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A提出借款10万元,并称因自己属于银行黑户,让A将款转入C的银行账户。A按照B的指示,先后两次刷卡,将10万元转入C的银行账户。随后,B向A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利息。B在陆续归还了部分利息以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后直接失联,玩起了失踪。A在与B的家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将B起诉到法院,要求B归还借款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偿还借款。A向法院提交了B出具的借条,能够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A提供的转款凭证不能直接证明A将出借款项交付绐B,但A当庭对款项交付过程作出了合理说明,证人也出庭作证,陈述了款项交付的相关事实。A提交的电话录音,也能够间接证明B欠款的基本事实。因此,综合上述证据来看,A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因此判决:被告B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A偿还人民币10万元。
纵观本案的审理过程,可谓有惊无险。为了防范虚假诉讼,法院现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的比较严格,有时甚至到了一种苛求的地步。本案中,原告A的证据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庭审过程中,法官也对部分证据提出了质疑。庭审结束后,本律师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提交了一份补充代理意见。代理意见认为,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民间借贷案件确实应该严格审查,但本案并不存在任何一种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形。因此,A提供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和疑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本案之间的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A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待证事实存在。法院经合议后,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律师提示,别人向你提出借钱时,除了一定要让对方书写借条、借据等债权债务凭证以外,交付借款最好采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而且要转到对方的银行卡名下。如果今后万一产生纠纷,还可以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