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8日 7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未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案情简介】熊某与秦某系同村村民,2012年6月14日,双方签订《建房用地协议》,协议约定:秦某将黄土包约1.14亩土地权益转让给熊某用于建房,由熊某支付土地转让补偿费2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协议签订后熊某当日支付秦某土地补偿费20000元,并将该协议申报到村委会盖章确认。2013年熊某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并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熊某并一直耕种剩余土地。2017年初秦某无理要求熊某归还该剩余土地。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未获得成功。2018年5月16日,村委会越权裁决,将剩余土地确权到秦某名下。熊某不服,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熊某遂诉至县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建房用地协议》合法有效,该土地除去建房用地后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熊某享有。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两人签订《建房用地协议》的内容客观真实,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并生效,且经村委会同意、盖章,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判决:确认二人签订的《建房用地协议》合法有效;该土地除去建房用地后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熊某享有。
【律师点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属于第九条所规定的“但书”。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后,虽然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确认二人签订的《建房用地协议》合法有效;该土地除去建房用地后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熊某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