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6日 34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这样判.......
被告人A与被害人B系邻居,2021年6月26日双方因为邻里界限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中,A持锄头将B头部打成重伤。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诉讼程序中,被害人B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经济损失175665元。A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知A上诉后,某人民检察院便提起了抗诉,认为A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后又反悔,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理,并提出要求加刑两个月的建议。而被告人在得知检察机关抗诉以后,又申请撤回了上诉。
本律师深入钻研法律后,认为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法定基本权利,应该予以尊重和保障,不能因为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而予以剥夺或限制,且检察机关的抗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规定,而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检察机关抗诉而加重被告人刑期,并将以上观点写进辩护词,在开庭时发表了上述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A仍然坚持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的辩护人称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提出上诉就加重被告人刑罚,该辩护意见成立。A虽然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但在二审庭审时仍然坚持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实际上还是不服从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以后,又反悔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对此,几乎所有的检察机关都会认为,被告人在得到从宽处罚后反悔,在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主观上已无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都会提起抗诉,要求增加被告人刑期。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因此而在二审中增加被告人刑期的判例。本律师通过深入钻研,分析法条,提出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法定基本权利,应该予以尊重和保障,不能因为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而就此加重被告人刑罚,该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最终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极大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