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8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反败为胜,律师帮助劳动者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案情简介】:A于2018年6月入职B公司,入职后B公司一直没有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为A缴纳社会保险。将近一年的时候,即2019年5月,B公司才开始为A缴纳社保。2019年8月,B公司才与A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2020年4月,因为调岗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A以B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调岗、拖欠产假工资等原因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产假工资及待岗生活费。
【仲裁及诉讼情况】劳动仲裁委经开庭审理,裁决:B公司向A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943元,并支付产假工资及待岗生活费。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不予支付产假工资、生活费。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23.80元,并支付产假工资及待岗生活费。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943元。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531.08元,其他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本案中,因B公司在与A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内,未依法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属于惩罚性赔偿,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因为提起仲裁时,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而败诉。纵观本案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裁决B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8943元。而在一审阶段,承办法官以B公司在第14个月时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判决B公司仅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需要说明的是,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当事人委托的是其他律师。因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另委托本律师担任二审阶段的代理人。本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法律释义,在二审中指出,一审人民法院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判决B公司向A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23.80元,系对该条款的错误理解与错误适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律师在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极其不利的情况下,不畏艰难,查阅相关法律释义,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并被合议庭采纳,终于反败为胜,赢得了最后的胜利,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