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4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1、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小区物业的期限至2018年4月20日,某小区在2016年9月选举产生业委会,现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移交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和专项维修基金财务档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小区截止2019年5月12日的维修基金355807.82元无异议,在扣除双方有争议的费用后,仍有86117.82元,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移交。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某物业公司虽然未提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的相关证据,但按照该法律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现业委会对有争议的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手续及具体施工的工程量有异议,认为侵害业主的权益,因涉及案外人施工方宜另案主张,故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在2019年5月12日后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的工程款有异议及要求鉴定的申请,本院不宜一并处理。3、业委会要求返还的运输费6万元,经本案庭审后确定为维修费,业委会对该费用的发生有异议,也应另案向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主张赔偿。4、业委会主张物业公司退还虚开发票占用的专项维修资金168077.40元,未提交确凿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业主委员会移交小区专项维修资金86117.82元。
二、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专项维修基金财务档案。
三、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