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作16年遭辞退,律师帮助获补偿
A于2006年12月入职B餐饮公司,在后厨担任厨工。入职后,B公司长时间没有为A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0年4月份,才为A办理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2017年9月,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将A安排至C餐饮公司工作,仍然在后厨从事厨工,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均转C公司承担。2023年2月,因A患病,C公司经与A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工作了16年的经济补偿金37471元。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A在B公司和C公司连续工作了16年多,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没有任何变化,无论是B公司还是C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均未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查明事实,C公司与A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向A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裁决:C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15日内,向A支付经济补偿37471元。
律师提示,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建议尽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劳动仲裁,以增大维权的成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