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15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资质的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
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A系农民工,经人介绍于2019年4月,到包工头B承包的XX公司的某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6月份,A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出院后,A到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因未签劳动合同,A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诉讼情况】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将某工地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B,A在B承包的工地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裁决A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便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成立事实劳动关系,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XX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A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C建筑公司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工资发放、安排工作等实质性管理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是,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等实质性管理关系,存在隶属性,则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如果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等实质性管理关系,则两者之间并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