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3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拘禁罪,上诉二审成功改判
【案情简介】A于2018年参加B、C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参与了一起非法拘禁犯罪及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A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太重,遂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情况】辩护律师在二审辩护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一审法院仅认定A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为从犯,而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虽有邀约与被邀约,指使与被指使之别,但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时均积极作为,只是分工不同,作用各异,主从关系不明显,不宜划分主从犯”,此观点并不准确。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三起非法拘禁案件中,A仅参与了其中一起,并没有参与另外两起。因此,从参与次数上看,A不是犯罪的骨干分子;另外,一审判决认为“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时均积极作为”,也不完全符合事实,故在非法拘禁犯罪中也应该划分主从犯,而上诉人A应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该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认为:在非法拘禁犯罪中,B、C为组织、指挥者,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A等人是为了B、C的利益而参与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故原判未划分主、从犯不当。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次数以及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原判对被告人A的量刑明显不当,量刑不均衡,应予纠正,故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成立。因此判决: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上诉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律师点评】
辩护律师在二审辩护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在非法拘禁犯罪中不划分主从犯,定性并不准确,已经影响到上诉人A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熟读案卷、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钻研法律,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在非法拘禁犯罪中也应该区分主从犯,上诉人A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后被合议庭采纳,在二审中上诉人A的刑期从有期徒刑五年减少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即使当事人是一名十恶不赦的凶徒,辩护律师仍然要站在对方的角度,竭力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律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社会的贡献上,来自社会的理解、信任和尊重,是一名律师的最高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