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改判,肇事司机仍然免责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9日,侯X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某路段与原告林X相撞,造成林X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侯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X出院后经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后因为赔偿问题,林X将侯X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14777.67元。
【诉讼情况】某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林某损失107277.67元,二、肇事司机侯X赔偿林X鉴定费2200元。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1.由肇事司机侯X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0%赔偿责任;2.林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且赔偿年限为9年而非11年;3.林某的营养费无医嘱,不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保险公司未举证其对商业险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对其提出的肇事司机侯X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0%赔偿责故的请求不予支持;林某提供证据证实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在无有效相反证据情形下,一审法院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故予以维持;林某定残时已满70周岁,依法计算伤残赔偿金的年限为10年,一审法院计算有误,故予以纠正;医疗机构未给出明确的需加强营养的医嘱,依法对营养费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故予以纠正。
因此,二审改判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林X损失97843.07元;三、侯X赔偿林X鉴定费2200元;四、驳回林X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本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系肇事司机侯X。在一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本着“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的原则,一会儿主张伤者林X的医疗费要按医保标准赔付,一会儿主张肇事司机要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律师依据《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仅判决司机侯X承担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以侯X在投保单上的签名为由,仍然要求侯X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律师依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提出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观点,该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因此,本案二审虽然改判,但肇事司机侯X所承担的责任并没有扩大,完美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