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16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2020年6月底,女工A年满50岁,在此之前A在某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以其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因A参加养老保险较晚,缴费年限尚未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与单位协商无效后,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144元。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案中,A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养老保险并未缴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144元。